2007年7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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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黑砖窑”背后的腐败应该“独立调查”
王伟

  7月16日,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“黑砖窑”事件的处理情况。山西省纪委副书记杨森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,经过近一个多月的认真调查,有关部门尚未发现“黑砖窑”背后有涉及权钱交易等的腐败问题(7月17日《人民日报》)。
  大面积、长时间存在的“黑砖窑”,作为现代文明抹不去的一个污点,深深触动了民众的神经。现在,终于等来了“黑砖窑”事件的处理结果,相关责任人受到惩处,着实叫人欣慰。
  不过,我相信,对“黑砖窑案背后没有腐败问题”的说法,稍具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认可。如果各级执法部门都秉公执法、管理部门都认真履职,令人发指的“黑砖窑”怎么会如此大面积发生并长期存在?或许正是考量了这种“经验判断”,山西省纪委和监委才给出了一个“尚未发现”的说法,而不是说“绝对没有”。
  “经验”告诉我们,往往风头一过,民众视线转移,事情就有了转机。然而,理性告诉我们,必须拿出宜将剩勇追穷寇的决心和精神去追问: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“尚未发现”?除此之外,山西省纪委、监委还表示,对“黑砖窑”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,“要继续调查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,绝不姑息”。所以,我们还要追问:腐败问题什么时候才能发现?
  笔者认为,如果执法主体还是当地纪委、监委,还是当地的司法部门,如果执法过程依然没有受害者以及广大民众的参与和监督,“尚未发现”很可能落个“没有腐败”的下场。道理很简单,因为当地纪委、监委以及司法部门与被调查部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“利益”关联——依照现有的社会治理制度设计,地方基层政府一旦出现了渎职失职或腐败问题,上级部门也会相应地被问责,一损俱损,一荣俱荣。在这种情况下,很难保证上级部门不会为了保护自己,而“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”。
  因此,处理这种大面积的官员渎职失职甚至腐败问题,独立调查组制度往往更容易奏效,即任何利益关联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回避,不得干扰独立调查组办案。从这个角度出发,笔者认为,要想查清“黑砖窑”背后的腐败问题,给予腐败者应有的惩罚,还须有相对独立的调查组来进行。